脑中风后遗症的变化
脑中风一般由脑缺血或脑出血损伤导致,又称脑卒中或脑血管意外,具有极高的病死率和致残率,当梗死或者出血导致脑组织坏死,出现神经系统改变相关疾病和后遗症障碍的时候,我们称为脑中风后遗症。新旧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对比
新旧脑中风后遗症的区别
区别一:增加了确诊依据: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区别二:明确了“肢体机能完全丧失”的定义:既往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概念为“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这样定义,在理赔实务中,如果病历没有明确描述关节的僵硬和运动情况,往往需要做司法鉴定,而在鉴定中,法医除了做肢体的伸屈运动和对抗检查外,更重要的是检查肌力,但在既往定义中没描述肌力的要求,所以法医做检查判断的时候往往依据主观判断做出司法鉴定结论,规范的法医会根据残疾评定要求,按2级肌力评定机能是否完全丧失,而不规范的结论就不好说了,这样不同的法医可能存在鉴定结果存在偏差的情况,故本次对肌力情况做了明确,明确为“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或不能随意运动”,从以下肌力分级图可以看到,5级肌力为正常,2级肌力肢体无法自主抬起,无法进行对抗运动,基本无运动能力了。
区别三:明确了咀嚼吞咽能力丧失的定义:旧定义中“咀嚼吞咽能力丧失”的定义为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新定义中改为“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且已经留置胃管90天(含)以上”,也就是说,咀嚼吞咽能力丧失除了旧定义中的条件外,还加了“胃管”的限定,因为无法吞咽则无法进食,必须用插胃管进食,之所以定义“90天”是为了明确吞咽能力的丧失为不可逆,这一条件的目的也是为了强调病情重不可逆,但也无形中加大了赔付的难度,只能说,可以理解,但意义并不是太大。
自主生活能力科普定义
Barthel指数用于对患者日常生活活动功能状态进行测量
Barthel指数包括10项内容,在临床康复医学中,根据是否需要帮助及其帮助程度分为0、5、10、15分四个功能等级,总分为分。得分越高,独立性越强,依赖性越小。
基于以上康复医学中的评分标准,在保险的重疾定义中也用来评估客户的独立自主生活工作的能力,在重疾定义中简化定义为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0-3岁幼儿。
最后温馨提示:
1.轻度脑中风后遗症只是在肌力和活动能力上更轻,但实际上病情并不轻
2.往往客户以为凡是脑中风都能赔付重疾,但实际上我们要注意:既然是脑中风后遗症,别忘了要疾病确诊天后这一时间要求,而且是仍遗留下列至功能障碍才有可能赔付哦,轻微的脑梗或脑出血,康复后没遗留下后遗症,功能完全和常人无异,那是无法赔付的,一定要和客户讲清楚哦!
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