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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1/27 12: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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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中风后遗症是重大疾病中6大核心疾病之一,因是否还留有后遗症导致在保险理赔中常常产生纠纷。然而虽然有些公司增加了轻微脑中风,即没有后遗症也能赔付,但轻度脑中风的理赔也并不顺利,本文就列举一个轻度脑中风患者在出院后因复检治愈而被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例。

案情简述:确诊脑梗死出院后遭拒赔年12月21日,何某和丈夫在被告处投保了2份人身保险合同,投保方式为夫妻互为投保人。主险为×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版),保额10万,附加×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版)附加投保人保险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版),年4月27日何医院住院被确诊为脑梗死,情况紧急,5月12日出院,住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5元。出院后,何某家属前往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却被告知不属于理赔范围不予理赔。保险公司:复检医院误诊

保险公医院可能存在误诊和医疗偏差认识,医院进行复检的结果没有任何脑梗死症状,不符合保险合同的轻症赔付条件。

条款中约定的轻微脑中风定义为:指实际发生了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出现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表现,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对应病灶,确诊为脑出血、脑栓塞或脑梗塞,在确诊天后未遗留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或后遗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程度未达到重大疾病“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

由于保险条款中关于特定疾病保险金及保费豁免申请条件中的第三项指出“如有必要,我们有权对被保险人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我们承担”,以此为由保险公司年1月8医院(医院)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不存在脑梗死症状

法院:复检治愈不赔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虽然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及或保费豁免申请条件中保险公司如有必要有权对被保险人进行复检,但合同条款并未明确约定复检结果对给付保险金发生何种影响力。因此,对这一条款双方存在不同的理解,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照通常理解来解释。

医院对何某入院及出院诊断均为脑梗死,××灶,诊断意见为右侧基底节区腔隙性脑梗塞。何某已经达到了保险合同条款规定的轻微脑中风赔付标准。保险公司主张以复检结果作为赔付依据,但保险合同中并无相关明确规定,缺少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应当赔付轻症保险金并豁免后期保费。

本案中涉及的法律法规

1.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无效

《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认定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

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3.格式合同的解释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案例启示

1.注意区分轻微脑中风和轻微脑中风后遗症

如同脑中风没有后遗症不赔一样,脑中风的轻症也是需要看清条款中的约定的轻度疾病是轻微脑中风还是轻微脑中风后遗症,多数公司都是轻微脑中风后遗症,但轻微脑中风后遗症的赔付条件又有差别,比如平安人寿的轻微脑中风后遗症条件为“在确诊天后仍然遗留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III级或III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而中国人寿(特定脑中风后遗症)后遗症条件为“疾病确诊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部分丧失,其肢体肌力为III级,或小于III级但尚未达到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一项或两项。”

2.复检目的应是确定是否具有后遗症

本案例中的轻症为轻微脑中风,没有后遗症的要求,看起来确实是十分宽松,但却要求复检,复检本身并没有问题,在脑中风后遗症(重症)的定义中明确的条件“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因此复检是为了确定有没有后遗症。轻度脑中风因没有要求必须具有后遗症才能赔,复检事实上是没有必要的,且合同也并没有明确约定以复检结果为准。更重要的是保险公司也不能约定以复检结果为准,因如果约定了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后的结果确诊是轻微脑中风,但已不是“初次”,与保险责任中“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这一保障项目所定义的“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初次”相冲突。从另一方面讲,如果保险公司约定以复检结果为准,假如复检后的结果为“脑中风后遗症”(重症),那么保险公司是否会以重症的赔付标准赔付呢?

事有巧合,同一公司的同一产品同在河南地区出现了两例同样情形的案例(()豫03民终号,()豫03民终号),在这两个案例中保险公司提出了对被保险人是否患有脑梗死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并未支持这一请求。

因此,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除了要知道脑中风没有后遗症是不赔的,还要看清楚轻微脑中风的赔付标准,有些公司保障项目名称为“轻微脑中风”,从名称上并没有“后遗症”,但实际的赔付条件中是有后遗症要求的。名不符实,理解不一致,理赔就会遇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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