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门槛:没有明显的变化,定义更新后更加规范了。
新定义中,将“肢体机能完全丧失”修改为使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的“肌力2级”。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修改为“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且已经留置胃管90天(含)以上”。
这样的理赔标准是更加严谨的,更为规范。
脑中风,又称脑卒中或脑血管意外,是一组以脑部缺血及出血性损伤症状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疾病,具有极高的病死率和致残率。
简单来说,就是部分大脑没有血液供应了。
而脑中风后遗症,指的就是在没有血液供应的情况下,大脑昏迷或死亡,而由大脑控制的身体也会产生各种症状。
我们的重疾产品中保障的并非单纯的脑中风,而是脑中风后遗症,也就是患者罹患脑中风之后,在一定时间内发生脑中风而引起的其他病症或症状。
根据各大保险公司的理赔数据结果,脑中风后遗症的理赔率紧紧的跟在癌症和急性心梗死之后,十分高发:
从疾病定义来看,增加了“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这句话。其实在实际临床工作中,确诊脑出血、脑栓塞或梗死这两大类疾病时,头颅CT/MRI是不可或缺的。只是在旧的定义中没有说明,而在新的定义中明确说明了。
从疾病状态来看,“严重”的判定标准同样维持“3选1”,但肢体机能和咀嚼吞咽功能丧失的标准进行了细化,实务操作中需要从病历中查找相应的指标,主要是对理赔人员专业性要求更高。
从肢体机能丧失来看,明确规定了肢体所需要达到的肌力级别,去除了“两大关节僵硬”的要求。整体来看,新的定义中针对肢体机能丧失说明的更加具体了。
从语言/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来看,对于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新添加了“已经留置胃管90天(含)以上”这句话。换句话说,就是在新的定义中,满足咀嚼吞咽功能障碍的同时,必须要满足已经留置胃管90天(含)以上。
从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来看,增加了“此项鉴定不适用于0-3岁幼儿”的约定。从分级上来看,征求意见稿中,把脑中风后遗症,明确分为了较轻脑中风后遗症和严重脑中风后遗症。较重的,还是按照重疾赔%保额;较轻的,征求意见稿规定最高只赔30%基本保额。显而易见,目前的重疾险产品在脑中风后遗症的赔付比例上,明显对消费者更有利。
修订版中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与轻度脑中风后遗症的区别,如下图所示:
两者的区别:
肢体肌力方面
较轻脑中风后遗症肌力要求,由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2级调整为3级,同时在轻症中去除了“或不能随意运动”。针对肢体肌力来说,轻症脑中风后遗症更容易赔付。
语言能力、咀嚼吞咽功能方面在轻症中直接去除了这方面的要求。自主生活能力丧失方面
轻症脑中风后遗症,由重症的无法独立完成3项/3项以上的基本日常生活活动,降至2项。针对自主生活能力丧失方面,轻症更容易赔付。
整体来看,脑中风后遗症的定义前后改变不大,主要是明确了具体的理赔标准。只是轻症脑中风的定义,原本是没有统一标准规范的,各家保险公司因自家定价因素对轻症都有自己的考量,导致定义不统一,而这一次的定义修订加入了轻症的标准定义,起到了良好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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