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则消息刷屏,10月23日由银保监会相关副主席主持的《重疾险新定义》评审会终审方案已通过,目前正在走银保监会内部流程,预计重疾险新定义将很快发布。
本次重疾定义修订,优化了分类,建立重大疾病分级体系。引入轻度疾病定义,将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等3种核心疾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两级。通过科学分级,适应了当前医学诊断科技的发展,将部分过去属于重症疾病,但诊疗费用较低、预后良好的疾病明确为轻症疾病,使赔付标准更加科学合理(这里具体指的就是T1N0M0的早期甲状腺恶性肿瘤),同时也增加了病种数量,适度扩展了重大疾病的保障范围,将原有的25种重疾定义完善扩展为28种重度疾病和3种轻度疾病,在扩展疾病保障数量的同时,对疾病定义做了进一步的优化,扩展对重大器官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4种疾病的保障范围,完善优化了严重慢性肾功能衰竭等疾病定义。可以预期的是,随着开门红的进行,一波重疾停售也会如期而至。考虑到四季度我国经济基本面的缓慢复苏,保险市场的规模保费增速应该会实现大跨步的跃进。
财联社电报:终审方案过会,在走流程
不过谈到《重疾险新定义》,不少人开始讨论这么几个概念:四降一限两不保。
《重疾险新定义》的“四降”是指:
1)甲状腺癌降级(甲状腺癌TNM分期为I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降为轻症,降低赔付比例);2)急性心肌梗塞降级(较轻急性心肌梗死降为轻症,降低赔付比例);3)神经内分泌肿瘤降降级(神经内分泌肿瘤G1期降为轻症,降低赔付比例);4)轻症保额赔付比例降低(新规规范的3种轻症按30%的重疾保额理赔,一开始是20%,后来上调至30%)。《重疾险新定义》的“一限”指的是:
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但在同一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不得含有保障范围高度重叠的疾病。如果新增疾病发病率极低,需在疾病名称中增加标注向消费者予以提示。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不得拆分疾病
《重疾险新定义》的“两不保”是指:
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或者是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均不属于轻度/严重恶性肿瘤。原位癌/动态未定肿瘤剔除轻度恶性肿瘤
以上的三个概念,误读最多的就是第三条“两不保”,很多营销文案认为:1)原位癌会因此被剔除出轻症外,保险产品也不再提供原位癌的保障;2)另外也有不少文案,认为甲状腺癌会被剔除重疾外。
我们先说第一条,关于原位癌是否会被剔除出重疾病,具体可以参考年6月1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就《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并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里面明确的答复如下:
关于原位癌的问题。首先,在现行规范中,恶性肿瘤并不包含原位癌。本次修订为进一步规范恶性肿瘤的概念和范围,在参考世界卫生组织(WHO)《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的基础上,引入了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标准,使定义更加准确规范。而原位癌不属于ICD-O-3肿瘤形态学标准中规定的恶性肿瘤,同时我们也深入研究并参考了英国、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家的经验(均对原位癌作了除外),因此本次修订暂不纳入原位癌。但是,各保险公司可在规范修订版规定病种的基础上,在重疾险产品中增加原位癌保障责任,以满足消费者多元化的保险保障需求。而关于甲状腺癌是否会被剔除重疾,我们参考香港地区保险产品的分类,可以明确,甲状腺癌症的分级是近几年来的国际惯例。在香港保险公司的主流产品里,甲状腺癌是会被分级的。T1N0M0的甲状腺癌一直都是按照早期恶性肿瘤进行赔付的(约为基本保额的20%~25%)。同时保协官方也有给到非常明确的说明,如下:
关于甲状腺癌的问题。此次修订没有剔除甲状腺癌,而是将它根据疾病严重程度进行了分级,并按照轻重程度进行分级赔付。根据最新医学实践,科学划分疾病等级,合理区分重度疾病与轻度疾病,使赔付更加精准合理,是本次修订工作的一个重要突破。香港某保险公司产品的甲状腺癌分级
最后简单的总结一下《重疾险新定义》的影响,对消费者而言,新规在以下几个方面,切切实实的影响到了消费者的利益:
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展。新增了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3种重度疾病,但是很多疾病也有了进一步的分级,分级意味着原本可以按照重症赔付的疾病,以后只能按照轻症赔付保额的30%了;
赔付条件更为客观,引用标准更加客观权威,描述更加规范统一。尽可能采用可以量化的客观标准或公认标准、减少主观判断,使重大疾病的认定更清晰、透明,在原定义基础上,引入了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标准,使定义更加准确规范,最大程度地避免了可能出现的理赔争议和理解歧义。根据医学实践,放宽了部分定义条目赔付条件,如对“心脏瓣膜手术”,取消了原定义规定的必须“实施了开胸”这一限定条件,代之以“实施切开心脏”,切实提升了消费者的保障权益,但是大部分定义的更新,更多的是在向国际标准看齐,和之前的定义相比,新《重疾险新定义》对消费者的“综合质量”有着更高的要求,白纸黑字的定义写入合同,意味着未来模糊格式条款下的不利解释原则(参考《保险法》第30条)的适用情况,将大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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