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旧的不会后悔。
没买的,可以买点儿。
买的不够的,可以加保,新的旧的随意。
当下保额充足的,不用买。
想买新的,也可以有一半旧的。
一般来说,如果我提前知道了什么消息,会追根溯源帮大确认。于是我身边的朋友们可聪明了,每次看到圈里有人发什么消息,就跑来跟我求证一下。一不小心,我就成了辟谣打假专业户,不过对大家有用也让我很高兴。今天我要花大篇幅亲自来说一件事,就说明非常重要了。因为重疾险终于迎来了13年以来的第一次大变动。所有市面在售重疾险产品都将迎来goodbye的时刻。过渡期多久呢?3个月。截止年1月31日前。2月1日起所有卖出去的产品都必须是新定义。从去年有了风声开始,部分保司代理人就开始大量转发甲癌被剔除的假消息,引发诱导投保,现在终于到了打脸的时刻。而今,在众多的自媒体中,大家应该也看到了不少的跟重疾险定义变动相关的消息,但许多也是避重就轻、真假信息掺杂,或者人云亦云,而我,希望能给大家一个更真实的视角。今天先说定义修订的事情。—1—定义改变,趋势如何?①细节确定减纠纷在消费者看来,许多疾病的治疗手段先进了,曾经在条款中写到需要「开胸」才能理赔的条款,达到「切开心包」「打开心脏」就可以理赔了。这条的确可以解读成一个利好。但作为专业经纪人,从“实操”角度看,却:不一定。因为做为在专业钻研的路上一条路走到黑的经纪人本人,日常工作之一就是研读理赔纠纷案件。近年因病种治疗手段引发的纠纷案例中,最后还是参照新医疗手段进行赔付的居多。这说明在法官的眼里,重疾条款的定义早就改啦!这次只不过给她一个正式的名分。要知道,重疾定义已经13年未变,许多已陈旧,比如本来虽然要求开胸,但是新型手段已经出现非开胸手术就可以。不开胸就能治的病,凭什么要求消费者必须要开胸才给赔?即不符合人道,也不符合守护人民健康的初衷。故而此类案件消费者获得胜诉概率是相当大的。所以,这次把定义直接改到位,也可以说是减少重疾纠纷案件的一种方式。说白了,大家看到许多定义修改的地方,其实在大数据中都是曾经产生过纠纷的地方。这次定义修订,堵上了好多窟窿,把许多模棱两可的地方,说得更明确了。比如参考某项指南,或者达到某项标准,或做什么检查,在定义中写得明明白白。而《保险法》里有这样一则法条,关键时刻会转化为我们经纪人的「尚方宝剑」:有2种以上解释的,以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为准。如此,你说说条款是写得模棱两可更好,还是写得字斟句酌更好?其实这种因为避免日后纠纷而设置的定义修改,体现在许多小细节的地方:比如,历史上法院曾经出现过许多因为病名符合但实际并没有达到赔付标准最后依然按该病名赔付了的案例。如此再联想到以下“标*”的字迹,是不是想明白了点儿啥?想明白为啥非要写这么一句话了不?此时我们便可以知道,除非原有条款中:1.含有的是量化指标2.在新条款中数值变得宽松,否则定义从模糊走向精确对消费者并不一定是件好事儿呀。②5年修订成传统另外,此次重疾定义修改之后,5年一修订的传统被确立下来。如此日后理赔的诊断会变为严格参照原有合同?还是新旧条款并参?我的预感是,依然采取《保险法》「有利于投保人利益」原则进行,即,若合同条款出现2种以上解释,则偏向于消费者。如果医学发展的速度比定义修改的5年速度要快,还是有可能按照实际情况取得赔付的。但是消费者对保险不懂啊,理赔时如果遇到模棱两可,如何争取权益?谁能真正为我说话索取理赔呢?所以,有能够完全站在消费者立场的、专业的保险经纪人提供服务,是多么地重要啊。—2—定义改变,影响几何?①甲状腺癌分级赔,癌症理赔标准更精确还有一个被大家讲的最多的地方,是规范了轻症。要知道有某大厂曾经的产品没有包含最高发的轻症,没错就是国家这次统一的3种(到现在旧有客户的老产品还是不给升级)。许多人对新定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