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海鱼
DEEPSEAFISH
前言今年在重疾产品的发展史上注定是要铭记的一年,新重疾定义在13年后进行修订并发布。
先是3月31日中保协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在行业内部听取意见。接着,在对上一稿进行部分修改的基础上,6月1日中保协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时,在公开征求意见稿发布后,银保监会暂停了保险公司以就重疾定义开发和报备新重疾产品。
今天11月5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正式公布了新重疾定义。该定义将于年2月1日正式执行,也就是说旧重疾定义产品的销售截止时间为年1月31日。不管你愿不愿意接受,新重疾定义的时代即将到来!
最近一段时间,常常见到炒作旧产品的宣传或文章,还有朋友问我,为什么不写写新重疾定义呢?新旧定义比较的文章,我会在新定义正式发布后陆续与大家分享,至于那些炒作文,我写了人家也不一定相信,不如等银保监或保协发话!
今天在修订版重疾定义发布现场,中保协与医师协会一同对相关问题做了解答,我帮大家把权威性解答进行整理,我们一起擦亮眼睛看看。
一、本次规范修订的成果
1优化分类,建立重大疾病分级体系
首次引入轻度疾病定义,将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3种核心疾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两级。
通过科学分级,一方面充分适应了医学诊疗技术发展,将部分过去属于重症疾病,但目前诊疗费用较低、预后良好的疾病明确为轻症疾病,使赔付标准更加科学合理;另一方面,也适应重大疾病保险市场发展实际,对目前市场较为普遍的轻症疾病制定明确的行业标准,规范市场行为。
2增加病种数量,适度扩展保障范围
基于重大疾病评估模型,量化评估重大程度,并结合疾病定义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将原有25种重疾定义完善扩展为28种重度疾病和3种轻度疾病,并适度扩展保障范围。
3扩展疾病定义范围,优化定义内涵
根据最新医学进展,扩展对重大器官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等8种疾病的保障范围,完善优化了严重慢性肾衰竭等7种疾病定义。
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展
在旧规范疾病范围的基础上,新增了严重慢性呼吸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3种重度疾病。
同时,对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3种核心重疾病种进行科学分级,新增了对应的3种轻度疾病的定义,扩展了保障范围。
2赔付条件更为合理
根据最新医学实践,放宽了部分定义条目赔付条件,如对“心脏瓣膜手术”,取消了原定义规定的必须“实施了开胸”这一限定条件,代之以“实施了切开心脏”。
3引用的理赔标准更加客观权威
本次修订尽可能采用量化的客观标准或公认标准、减少主观判断,使疾病的认定更清晰、透明。
如对恶性肿瘤分级,旧规范仅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WHO)《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的恶性肿瘤类别,本次在原定义基础上,引入了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标准,使定义更加准确规范,最大程度地避免了可能出现的理赔争议和理解歧义。
4描述更加规范统一
如在人体损伤标准相关内容上,对旧规范中“肢体机能完全丧失”的表述,修改为使用行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中“肌力”的相关表述,描述更权威,更统一,消除广大消费者对于重疾定义在人体损伤标准方面与伤残标准描述不一致的困扰。
三、客户最关心的问题
1关于甲状腺癌的问题
此次修订没有剔除甲状腺癌,而是将它根据疾病严重程度进行了分级,并按照轻重程度进行分级赔付。较轻的甲状腺癌给付30%。
根据最新医学实践,科学划分疾病等级,合理区分重度疾病与轻度疾病,使赔付更加精准合理,是本次重疾定义修订工作的一个重要突破。
在旧规范中属于除外责任不予赔付的部分早期恶性肿瘤,本次也是依据上述分级原则,纳入了新规范“恶性肿瘤——轻度”,如包括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TNM分期为T1N0M0的前列腺癌等疾病。从这一角度来说,对消费者的保障更加全面了。
2关于轻症赔付比例上限的问题
新规范中对所含三种轻度疾病保险金额比例所作的要求(比例上限30%),是重大疾病分级体系的重要内容,目的是根据疾病的严重程度、诊疗费用支出和预后的不同,科学合理地设置赔付标准。
根据各界意见反馈及保险行业承保理赔数据测算,该三种轻度疾病保险金额比例上限确定为30%。保险公司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新增新规范外的轻度疾病,相应的保险金额由保险公司自行合理设定。
3关于原位癌的问题
首先,在旧规范中,恶性肿瘤并不包含原位癌。
本次修订为进一步规范恶性肿瘤的概念和范围,在参考世界卫生组织(WHO)《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的基础上,引入了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标准,使定义更加准确规范。而原位癌不属于ICD-O-3肿瘤形态学标准中规定的恶性肿瘤。
本次修订时深入研究并参考了英国、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家的经验(均对原位癌作了除外),最终确定暂不纳入原位癌。
但是,各保险公司可在新规范规定病种的基础上,在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原位癌保障责任,以满足消费者多元化的保险保障需求。
最后
关于原位癌,各家保险公司在年后的含轻症责任的新重疾产品一定会包含!
还有轻症比例问题,除本次修订中的比例限制之外,保司还有自由确定的权利。
最后中保协特别强调:各公司加强销售管理,严禁借新老规范切换进行销售误导,严禁炒作停售。
明天将详细分析与比较疾病定义,敬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