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定义修订概述一:增加病种数量,设置轻症赔付比例上限
重疾定义修订概述一增加病种数量,设置轻症赔付比例上限增加病种数量:25种重疾→28种重疾
新增重疾: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凡是“重大疾病保险”的产品,必须包括6种,分别是“恶行肿瘤—重度、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严重慢性肾衰竭”;
增加三种必保轻症:轻度恶性肿瘤、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保险公司设计重疾保险产品时,每种轻症累计保险金额分别不应高于所包含的相应重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的30%;
重疾定义修订概述二:建立重大疾病分级体系1、将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三种疾病,按严重程度分为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两种。一方面充分适应了医学诊疗技术发展,将部分过去属于重症疾病,但对诊疗费用较低、预后良好的疾病明确为轻症疾病;
另一方面也适应了重大疾病保险市场发展实际,对目前市场较为普遍的轻症疾病指定明确的行业标准,规范市场行为;
2、版重疾定义规范的主要变化之一是将恶性肿瘤区分成轻度、重度两类,将原本属于恶行肿瘤的TNM分期为I期或更轻的甲状腺癌划归为恶行肿瘤—轻度,这一变化会使得恶行肿瘤—重度的发生率下降,而恶行肿瘤—轻度的发生率有所提高,尤其是对于甲状腺癌高发的人群。
重疾定义修订概述三:扩展疾病定义范围,优化定义内涵
子渊皓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