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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24 9: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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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向霁冰Gabby

《版重疾新定义,到底有什么影响?》

最近几个月频繁被问的问题:重疾新规出来了,是不是该赶紧买?/等新的出来以后再买?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年修订版)》终于在本月初正式发布,而那些之前围绕草案,征集意见稿而起的各路谣言和误读,也可以退散了。

今天就来最简单明了的分析一下,重疾疾病定义规范版,到底对我们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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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新规出台背景

重疾这个险种是年第一次进入中国市场的,初期并没有任何规范定义,出现不少理解偏差和纠纷。年,购买了友邦保险的几名投保人,对友邦的重疾涉嫌欺诈提起诉讼(保生不保死)要求退保,闹得沸沸扬扬,这才推动了年监管出台第一版重疾规范,约定了25种重疾范围和定义,并沿用至今。

而到了年,疾病的发生率,治疗方式,医疗手段和技术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们需要以目前的眼光去审视到底哪些疾病满足“重大”标准,可纳入到“重大疾病”范围内。

关于细节和条款的阐述我就不累述了,有兴趣的可以移步官方公告原文「点击‘阅读原文’查询」,我所有的分析都会基于此。

讲几个重点变化内容,其实我的感觉是新规大体都在往:「更规范更严谨更不容易出现纠纷」,的方向靠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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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们有利

1.新增3种必保重大疾病,以及3种轻症

重疾: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轻症:轻度恶性肿瘤、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增加必须包括的疾病种类肯定是好事,但其实这个决策是被市场推着走的,目前市场上几乎所有主流产品(不包括某安福),早已包括了这三种重疾+三种轻症,监管只是官方后知后觉的盖章而已。

2.部分疾病的定义表述更严谨,实际理赔条件放宽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名称增加“较重”,强调严重程度,从对比的字数上看,新定义似乎更严格更难获得赔付,但仔细分析内容,其实是对诊断标准的解释和量化,避免了原来难以量化的标准带来的理赔争议,但同时也意味着客户要提供更精确的索赔资料,对服务人员的提醒和医生的检查报告撰写要求更好。新规增加了三项补充条件,实际上是增加了可以理赔的依据。

(如果六条都没有满足,则被定义为轻症)

p.s.其实很多业内人士,认为这样明确定义数值的标准,其实是更加严苛了,这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冠状动脉搭桥术

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的理赔条件,将手术要求由“实施了开胸”变为“实施了切开心包”,更符合现代医学的技术。

其余有放宽的,还包括: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主动脉手术。

理赔条件变化小,但都略微比07版的规范更精准,贴合现代医学临床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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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们不利的

第一,主要就是恶性肿瘤(癌症)定义的变化,明显严格

详细说说变化

1.明确恶性肿瘤需经组织病理学诊断

原定义中的病理诊断修改为组织学病理诊断,这就意味着脱落细胞、针吸细胞、体腔积液细胞等细胞病理学检查的结果在常规理赔中会不被认可,比如,甲状腺癌进行针吸病理检查、肺癌进行胸腔积液脱落细胞病理检查。必须要做手术切下取样或粗针穿刺等组织病理学的诊断。

2.引入形态学编码ICD-O-3,明确交界性肿瘤不在保障范围,这类肿瘤不同患者的临床表现、病理表现与预后存在较大差异,所以一直是理赔的争议点,现在完全剔除,排除争议。

3.TNM为I期或更轻的甲状腺癌,不在保障范围

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甲状腺癌的检出确诊率越来越高,甲状腺癌赔付率剧增;而甲状腺癌治疗费用低、预后好,被称为“懒癌”,这次修订将它进行了分级,并按照不同严重程度在重疾和轻症中进行赔付。这样可以大大降低保险公司的赔付压力,但同时确实也减少了很大一块儿保障利益。

原本买万的保额,甲状腺癌可以理赔万,在新规下,按照轻症限制,只能获赔30万。

4.G1及以下分级的神经内分泌瘤不在保障范围

神经内分泌瘤因为它的易转移,也需要放化疗等常被称为“类癌”,在理赔时也被特殊对待。但是各家保险公司的理赔尺度并不统一,有的争取下能赔,这次明确了不保,也算是划清界限,明确了「重度恶性肿瘤」的指导方向。

关于谣言传得比较多的“原位癌”,其实大家可以看到,原本就不在恶性肿瘤定义里,只是没有囊括进新的必须有的三种轻症责任里。但是原位癌的经验和定价思路已经非常成熟,未来大概率各家公司采取的策略就是在轻症保险金里把原位癌作为一个单独的病种,一如既往的理赔。

第二,新规中对于轻症的给付比例,设置了不能超过重疾保险金30%的限制。

目前市场上很多优秀的产品,轻症赔付比例达到了40%,甚至45%。如果按限制执行,也将是对广大客户的伤害,我们寄希望于保险公司从产品设计的思路上做一些创新去突破限制,例如特殊轻症,中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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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会大幅下降吗

我的意见是:不可能,理由有三:

1.目前市场上激进产品的定价,已经够低,甚至是过于激进。

2.甲状腺癌作为轻症理赔,实际上并没有降低太多保司成本,因为额外赔付30%的轻症后,需要豁免剩余的保费,且未来被保人发生其他重疾,仍然是要理赔%保额,甲状腺癌的成本仍然非常高。

3.根据目前疾病的发生率,部分心脑血管重疾定义的放宽”以及“老年人重疾数据的上升”,会是费率升高的原因。

退一步说,市场化的环境下,因新规出台,同类产品直接大于5-10%的大幅降价,那对于存量市场是一个巨大的伤害和反噬,退保率激增,任何理性的企业都不会这样做,所以新规更多是用来敲锣打鼓的促成销售策略。

且目前根据再保公司的报价,所有的新重疾价格,均有10%以上的涨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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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定义总结

1.、心脑血管类重疾定义更清晰,减少纠纷,阿尔茨海默病等定义放宽。

2、轻度甲状腺癌不能再按照重疾理赔,最高发的癌症保障减少。

3、恶性肿瘤的理赔条件变严格,必须要求组织病理学确诊,除外最有可能通融赔付的“神经内分泌瘤和交界性肿瘤”

4、轻症保额限制在重疾保额的30%。

综上:对于大众客户而言,新增的疾病不痛不痒,且新技术手段影响的理赔条件其实受到《健康管理办法第23条》的约束:保险合同里面的疾病诊断标准,要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所以如果未来临床医学发生变化,现在买的旧版产品,还是要赔的,不用过度担心。

本质上,旧版重疾险的赔偿责任利益会更大一些,特别是对于女性,因为甲状腺和恶性肿瘤的高发,对我们影响尤其大。

也要肯定的是,版定义里,严谨,规范,符合最新医疗技术的趋势等思路是引导整个行业往更好的方向发展。

其实没有必要因为新规而极大的影响本来就应该是长期的决策。

保险按需买、健康时尽快规划、尽早拥有保障,才是最佳选择

毕竟我们不是按照条款生病的呀

如果特别纠结,新旧各半吧,大概率不会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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