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浙卫发〔〕25号)要求,经专家评审,现将年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予以公布,共计项(附件1),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办单位要按照《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学分证书的领取,加强规范化管理。
(一)主办单位要在本年度内完成继续教育项目,不得随意更改教学内容、授课教师和学时数等。
(二)项目学分发放严格按照《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执行,在项目执行前一个月由主办单位向当地中医药继续教育分中心预领学分证,项目结束后及时核销多余学分证。
(三)项目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做好书面小结,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执行确认书》报各地分中心确认,省级单位直接交省中医药继续教育中心。项目未能按时实施的,主办单位应向省中医药继续教育中心提出延期申请。
二、各市卫生健康委及省级单位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执行情况的抽查监管,抽查项目数不低于举办项目总数的10%,项目数在10项以内的抽查1项,并填写《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抽查评价表》(附件2),于年12月15日前盖章后报送省中医药管理局。省中医药管理局也将适时组织专家现场督查指导。
三、年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应在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毕。对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本年度项目,其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联系人:省中医药管理局吴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