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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4/25 16: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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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2月1日《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年修订版)》正式实施了,新规执行后各家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具体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是我们这些一线的保险代理人最为关心的问题,所以在未来的时间里我们会定期的对主流保险公司的主流重疾险进行分析,在我们自己更直观的了解同类产品的基础上,也希望能为大家选购到适合自己的重疾险产品提供一点参考。

第一个就拿自家产品开刀吧!

产品概述

《健康随心II》是大都会人寿的主力重疾险产品,这款产品是以寿险作为主险,提前给付疾病保险作为附加险的形式出现,另外还可在此基础上灵活选择:轻症额外给付险、轻症豁免险、恶性肿瘤额外给付险、重大疾病多次给付险、消费型重大疾病险及其豁免险、等额定期寿险、减额定期寿险、意外伤害险、意外医疗险等。该产品的核心优势有三个:1.灵活性非常强,可以根据客户的特点选择不同的附加险功能,同时各附加险的保障额度也可以灵活选择;2.行业中极其少见的重大疾病理赔后轻症疾病保险责任依然有效;3.特别强调附加医疗服务的品质。该产品相对薄弱的点在于:1.轻症疾病的理赔有天的间隔期;2.没有设置中症疾病理赔;3.重大疾病的理赔是分组理赔。总体上来说这款产品设计的很务实(甚至有点肉埋饭里的意思),没有太多花哨的东西。

关于主险

《健康随心II》的主险是寿险。寿险分为终身型寿险和两全型寿险,两全型寿险可选择保障至65周岁、75周岁和85周岁三种。客户可以根据自身需求或根据代理人的建议选择主险。(两全型寿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障时间内,如65周岁以内发生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赔付保险金;如果在65周岁之前未发生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在客户65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存金)。在我自己为客户配置保障方案的时候,通常对于30岁往上的成年客户更多的会选用两全类的主险,这样可以兼顾养老,万一客户在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发生身故、全残,也没有发生重大疾病的话,到时后返还的生存金也可以用来作为养老的补充。而对于孩子或非常年轻的客户,我一般会给配置终身型的,因为长达四五十年甚至六七十年的时间跨度,到期返还的那些钱并没有多少价值,且终身寿险比两全寿险要便宜一些。

主险中包含了两个保险责任,即身故保险责任和全残保险责任。这两个保险责任是或的关系,即只赔其中一项责任,赔了全残就不会赔身故,赔了身故也赔不了全残。需要特别提一下的是全残责任,它是指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或多项时,保险公司将支付全残保险金: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从全残责任所规定的理赔条件可以看出,他的理赔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状态作为理赔条件的,对什么原因导致这种身体状态并没有任何要求,这也就意味着全残责任是重疾险的一项重要补充,比如重疾险中未涉及到的疾病(如罕见病)导致了被保险人达到全残状态,用重疾险赔不了,但可以通过全残责任进行理赔。所以,全残责任并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保险责任,而是一项重要的保险责任。

另外有一点需要特别强调的地方,主险是可以单独购买的,不附加任何内容也都可以。

关于重疾责任

在《健康随心II》中,与主险搭配的是三款附加重疾险产品,他们分别是《附加健康随心II提前给付疾病保险》、《附加健康随心II多次给付疾病保险》以及《附加随心重大疾病保险》,这三款重疾险产品中所包含的重疾病种是完全相同的(即种重大疾病病种,且病种对于的理赔条件也完全相同),但保险责任各不相同,可以搭配起来使用达到最佳的保障效果。

《附加健康随心II提前给付疾病保险》:这是与主险共用额度的重疾险。也就是说如果被保险人罹患了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且符合相关疾病的理赔条件,那么保险公司赔付了重疾保险金之后主险的寿险额度会等额降低。如果以后再发生身故或者全残,保险公司只赔付剩余保额(即寿险保额减去已支付的重疾保险金)。这种方式与重疾险作为主险,寿险作为附加险(或附加保险责任)的形式没有本质区别,都是寿险和重疾险共用一个额度。《附加健康随心II提前给付疾病保险》的保障期间、缴费时长都与主险是一致的,保障额度是以下三种中最大的:1.基本保险金额;2.主险和本附加险累计所交保费之和;3.主险和本附加险累计的现金价值之和。

《附加健康随心II多次给付疾病保险》:这是对《附加健康随心II提前给付疾病保险》的补充,因为《附加健康随心II提前给付疾病保险》只有一次理赔机会,而对于孩子或年轻人(30岁以下,女35岁以下),由于生命周期很长,所以得两次(或两次以上)重大疾病的概率还是比较大的,所以对于这部分人群在预算允许的情况下是有必要配置第二次(或第三次)重疾理赔机会的。《附加健康随心II多次给付疾病保险》的功能即为被保险人提供第二次及第三次重疾理赔的机会。第二次确诊的重疾病种只要是和第一次确诊的重疾病种不在同一组里,且间隔时间是天,符合相应病种理赔条件的就可以获得第二次重疾的理赔,理赔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4倍。第三次确诊的重疾病种只要是和第一次及第二次确诊的重疾病种不在同一组里,且与第二次确诊间隔时间是天,符合相应病种理赔条件的就可以获得第三次重疾的理赔,理赔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6倍。《附加健康随心II多次给付疾病保险》保障期间、缴费时长都与主险是一致的。

《附加随心重大疾病保险》:这是一款单独的消费型重大疾病保险。保障时间有5年和20年两种可选。它和主险是不共用额度的,即被保险人罹患了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且符合相关疾病的理赔条件,那么保险公司赔付了重疾保险金之后主险的寿险额度并不会随之减少。《附加随心重大疾病保险》的保费是保5年就交5年,保20年就交20年,且每年所交的保费是变化的(根据当年年龄对应的重疾风险大小来确定)。《附加随心重大疾病保险》往往作为对《附加健康随心II提前给付疾病保险》的额度的补充,比如客户预算有限,《附加健康随心II提前给付疾病保险》的保额可能只能投保10万元,但10万元对于应对重大疾病来说是远远不够的,怎么办?那就可以在附加一部分《附加随心重大疾病保险》,让客户在一定时期内如果发生重大疾病的话有充足的保障额度。

以上三款附加重疾险,寿险规划师会根据客户的不同情况及不同需求进行搭配使用,保障客户的利益能够最大化。

关于重大疾病病种

以上三款附加重疾险的病种都是一样的,病种数都是种,病种名称及对应的理赔条件也都是完全一样的。这种重疾病种可以按以下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

(一)按产品本身的分组方式

产品本身将这种重疾分成了四组:第一组是癌症及重要器官类疾病,包含病种数量为32个;第二组是心脏及血管类疾病,包含病种数量为19个;第三组是脑及神经类疾病,包含病种数量为37个;第四组是意外伤害、感染、消化、免疫等疾病,包含的病种数量为17个。产品本身的分组方式将理赔率最高的前三个病种癌症、急性心梗、脑中风分别安排在了不同组里,这样能够让重疾多次理赔更有意义。

(二)按疾病类型

肿瘤类(含恶性及良性)病种:7个

心脏及血管类病种:18个

脑及神经类病种:36个

肝肾类病种:5个

消化系统类病种:4个

呼吸系统类病种:4个

免疫系统(含血液)类病种:12个

内分泌系统类病种:6个

外伤类病种:8个

感染类病种:5个

(三)按性别

无性别差异病种:68

男性独有或男性发病率高于女性病种:4+18

女性独有或女性犯病率高于男性病种:7+8

(四)按年龄

无年龄差异病种:57

未成年时期高发病种:12

中青年时期高发病种:25

老年时期高发病种:11

(备注:先初步做了这样的分析,接下来我们正努力帮大家搞清楚不同的病种配置对不同的客户群体会产生哪些具体影响,敬请期待哦!)

关于轻症责任

《附加健康随心II轻症疾病保险》在整个重疾险产品中都颇具特色,具体责任如下:

新规中将“原位癌”踢出了“恶性肿瘤——轻度”的保障范围,但在《附加健康随心II轻症疾病保险》中把“原位癌”单独作为一项保险责任,使客户继续享有“原位癌”的保障。如果客户罹患原位癌,可获得一次理赔机会,理赔金额为30%基本保险金额(前提是在原位癌发生前未进行过原位癌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理赔!)

新规中明确定义了三个国家标准的轻症病种,分别是“恶性肿瘤——轻度”、“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中风后遗症”。在《附加健康随心II轻症疾病保险》这三个疾病最多可以理赔三次(即每个病种有一次理赔机会),每次理赔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30%(前提是在这3个轻症疾病发生前未进行过这3个病种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理赔!)

特定疾病保险金是指除国家规定的“恶性肿瘤——轻度”、“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中风后遗症”以外的轻症病种的理赔责任。“特定疾病”共包含了56种疾病,最多有三次理赔的机会,第一次理赔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30%,第二次理赔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40%,第三次理赔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50%(前提是在这56个轻症疾病发生前未进行过这56个病种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理赔!)

以上是对三类轻症疾病的一个分开说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所有这些轻症加起来共有60种,总共最多只有3次理赔!另外这60种轻症理赔时是不分组的,但两次轻症理赔之间是有天间隔期的要求的。

王炸在这里!!!《附加健康随心II轻症疾病保险》里有一条特别厉害的规定——重大疾病理赔后,除该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轻症疾病失效外,其他组别的轻症保障功能依然有效!!!在目前在售的绝大多数重疾产品中,重大疾病理赔后所有轻症、中症病种全部失效的。所以《附加健康随心II轻症疾病保险》中的这项规定可以说是行业的一项突破性的创新,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从理赔实践来看,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被触发绝大多数都是因为重大疾病而不是轻症或中症。但是重大疾病对患者身体的创伤是非常巨大的,它所引起的并发症、治疗的副作用、治疗后的后遗症等都非常普遍,但由于重大疾病的患者需要进行定期检查,所以再次发生疾病被早期发现的几率是很大的,也就是说患重大疾病的患者再次发生轻症的概率非常大,远大于再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概率。所以重大疾病理赔后轻症依然有效是一项对客户极其有效的功能!!!我想这应该也是几乎没有保险公司愿意开发这种功能的产品的原因吧——理赔几率太高太高了!

关于保费豁免

《健康随心II》中的保费豁免有三种:

第一种是在重疾险中自带的“重疾豁免功能”,这个功能是指在被保险人第一次患重大疾病后,对应主险和附加险的保费可以不用再交了,但功能依然有效。这里所包含的主险和附加险具体包括:主险(寿险)剩余保额;重疾二次和三次给付功能;(如果第一次重疾不是恶性肿瘤的话)癌症额外给付功能;轻症的三次理赔。它们所对应的未交保费都将被豁免,但功能依然有效。

第二种是轻症豁免(A款),这个功能是单独加的附加险,它是指发生轻症疾病后将豁免对应主险和附加险的保费,并且功能依然有效。这里有一个重点——轻症豁免(A款)除了能或面主险、重疾险、多次重疾险、癌症额外给付、轻症等附加险的保费外,还能豁免掉附加的定期寿险所对应的保费,这对于有定期寿需求的客户来说非常有价值,市面上也非常少见!

第三种是轻症豁免(B款),这个功能也是单独的附加险,它是为豁免附加的消费型重疾险准备的,即被保险人第一次罹患轻症后,附加的消费型重疾险的保费将被豁免,但消费型重疾险的功能依然有效。

目前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话,无法加上投保人豁免功能。这是因为新规刚刚实施,还需要一段时间来完善,相信很快也可以加上的。

关于附加医疗服务

这款产品配备了完善的附加医疗服务,对医疗资源和医疗服务有需求的朋友可以单独再了解一下,大都会的附加医疗服务方面在行业内也是非常有名的。

总结

这款产品的灵活性非常高,也很有特点的产品!通过灵活配置可以满足不同人群的保障需求;也有独特的“重疾理赔后轻症依然有效”等功能让保障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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