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因右侧脑血栓形成拟行经股动脉脑血管造影、动脉溶栓(支架取栓)术,手术设备出现故障,建议原告转院治疗。后出现肢体偏瘫、大小便失禁、意识障碍、生活不能自理。年3月19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患病就诊于被告x医院,因被告x医院的手术设备出现故障,延误了治疗的最佳时机。造成患者二级伤残。被告x医院对原告损失承担责任的比例为40%,赔偿合计元。
医疗纠纷,脑血栓,溶栓术,延误治疗,二级伤残
一.基本案情
年5月20日22时36分,原告入被告x医院,入院诊断为右侧脑x形成,窦性心律不齐,拟行经股动脉脑血管造影、动脉溶栓(支架取栓)术,原告家属在《手术知情同意书》、《病情告知书》上签字认可。但原告在等待手术过程中,医院手术设备出现故障,待维修设备后方可进行手术,原告及家属需等待。经过一个多小时的等待,手术设备仍未修好,无法进行手术,建议原告转院治疗。
将原告送往x区x医院。5月21日2时30分左右到达x区x医院,x区x医院认为原告朱某某已经错过了溶栓的最佳治疗时机,没有收治原告。原告自行赶往x总医院,5月21日2时50分入院急诊,初步诊断为缺血性脑血管病;5月21日12日办理住院,入院诊断为急性脑梗死(可侧颈动脉系统)。经过16天的治疗,原告身体状况不仅来见好转,还出现肢体偏瘫、大小便失禁、意识障碍、生活不能自理的严重后果。
6月6日,原告入x医院治疗,入院中医诊断为中风-中经络、西医诊断为脑梗塞,住院13天。6月20日,原告入x县x镇中心卫生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脑梗死后遗症,住院87天。10月21日,原告又入x县x镇中心卫生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脑梗死后遗症,住院62天。原、被告就医疗损害赔偿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
二.医方观点
我院对原告的治疗负有次要过错,伤残是原告自身疾病的必然结果,对于原告的各项要求,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对于各项具体损失的意见,详见质证意见,假使有赔偿责任,也30%之内。
三.鉴定意见
被告x医院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为次要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范围。原告评定为二级伤残。
四.律师意见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患病就诊于被告x医院,因被告x医院的手术设备出现故障,延误了治疗的最佳时机。参考鉴定意见,结合原告因被告x医院的诊疗行为遭受的痛苦及后期治疗过程,酌定被告x医院对原告损失承担责任的比例为40%。
五.法院判决
年3月19日法院判决,被告x县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朱某某医疗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护理费元、交通费元、误工费元、辅助器具费元、残疾赔偿金元、精神抚慰金元、复印费90元、鉴定费元,合计元。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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